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灭火器应定期检修 超期服役易引发爆炸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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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   灭火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必须报废。a.筒体按4.2.1款进行水压试验,不合格的必须报废,不允许补焊。b.筒体严重锈蚀(漆皮大面积脱落,锈蚀面积大于、等于筒体总面积的三分之一者)或连接部位、筒底严重锈蚀的。c.内扣式器头没有(或未安装)卸气螺钉和固定螺钉的。d.手轮式阀门的二氧化碳灭火器,必须更换压把式阀门;灭火剂量大于等于4㎏的灭火器,应更换带间歇喷射机构的器头或增装喷枪。无法更换的应报废。e.筒体严重变形的。f.结构不合理的(如筒体平底的;贮气瓶外置,进气管从筒身上进入筒体内部的干粉灭火器)。g.没有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的(含贴花脱落,或虽有贴花,但已看不清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的)h.未取得生产许可证厂家生产的。i.公安部或各省(市、区)公安消防部门命令禁止销售和维修的。

    5.2灭火器的报废年限灭火器从出厂日期算起,达到如下年限的,必须报废:a.手提式化学泡沫灭火器——5年;b.手提式酸碱灭火器——5年;c.手提式清水灭火器——6年;d.手提式干粉灭火器(贮气瓶式)——8年;e.手提贮压式干粉灭火器——10年;f.手提式1211灭火器——10年;g.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——12年;h.推车式化学泡沫灭火器——8年;i.推车式干粉灭火器(贮气瓶式)——10年;j.推车贮压式干粉灭火器——12年;k.推车式1211灭火器——10年;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——12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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